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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申请书范文(精选6篇)

(户口迁移申请书范文(精选6篇))

  

【申请书】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户口迁移申请书范文(精选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2013届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切实做好2013届毕业生户籍迁移,提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毕业生按时顺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根据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现就2013年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由保卫部门进行统一安排,各学院(部)团委要指派专人配合,协助保卫部门共同完成户口迁移任务。

  

二、户籍迁移方法步骤

  

(一)将户口迁至原籍的毕业生,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到保卫处户政科领取《常住人口登记卡》和户口迁移介绍信;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由本人在规定时间携带《报到证》或《就业协议书》(有工作单位所在市人事局盖章),到户政科领取《常住人口登记卡》和户口迁移介绍信。领取时间见《附表一》(工作单位在北京、天津、广州、深圳的毕业生须参看注意事项)。

  

(二)领取《常住人口登记卡》和户口迁移介绍信后,务必于当天到东关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并于一月内到迁往地落户。

  

(三)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须在补办时间到户政科办理,具体时间见《附表二》。

  

(四)考入外校研究生的,于8月26日至8月28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户政科领取《常住人口登记卡》和户口迁移介绍信后,再到东关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三、注意事项

  

1、各学院(部)务必将此通知传达到每一个应届毕业生。

  

2、工作单位在北京、天津、广州、深圳的毕业生,除提供《报到证》或《就业协议书》外,还需提供上述城市人事局(北京、广州、深圳)或教委(天津)出具的审批手续方可到户政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对工作单位不予解决户口的、有更换工作单位意向的或工作单位不稳定的,为避免改迁,应暂缓办理户口迁移。

  

4、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需将本人户口迁离学校。

  

5、医学部校区各学院毕业生的户口迁移工作由医学部保卫部门单独组织。

  

特此通知

  

保卫处

  

2013年5月2日

  

户口市内移居跨所迁移入户的:须持迁出地和迁入地户口簿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然后持迁移证号码和迁入地户口簿、身份证照片一张(黑白大头照)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跨所迁入立户:须先持房产证和住房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微机门牌编号手续,然后持迁出地户口簿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再持迁移证号码,迁入地房产证或住房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立户手续(借住、临时房、租赁房及未成年人不得立户)。注意:迁入人需办身份证的应交身份照片二张,需办身份证快证的应交照片四张。因农转农、非转农市区迁移的:须持市局、分局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准移证),迁移证号,入户地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大头照片一张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手续。需办理身份证的,交身份证照片二章,需办理身份证快证的交身份证照片四张。跨所户口迁出:须持迁入地和迁出地户口簿到迁出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跨所迁出立户的:须先持迁入地房产证或住房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微机门牌编号手续,然后持迁出地户口簿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派出所所内户口移居:须持双方户口簿和移出人身份证照片一张(16岁以上移出人员均须交照片),到派出所办理所内移居手续;立户的须持迁出地户口簿和迁入地房产证或住房证明办理户口所内移居手续(16岁以上迁移人员须交身份证照片一张)。

  

所内移居需办理身份证的交身份证大头照片二张,需办理身份证快证的交身份证照片四张。户口市外迁入入户:

  

购房、投靠亲属、调动、投资纳税、大专以上学历毕业未分配人员,农转农投亲,非转农投亲市外迁入入户:须凭市局、分局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毕业生持迁移证未入户的凭分局审批手续),迁移证,迁入人身份证(指16岁以上迁入人员)和居民身份证大头照片二张(指16岁以上迁入人员)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手续,办理入户手续时需收缴原身份证(也可在回执上注明交旧换新,领新证时交回旧身份证),同时办理身份证换发手续。市外迁入人身份证丢失的办理身份证补领手续。需办理身份证快证或临时身份证的交身份证照片四张。

  

招生入户:因招生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的,须持招生手续,学生迁移证,身份证,身份证大头黑白照片二张,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手续。

  

毕业生分配入户:派出所户籍室只办理毕业生分配入户,入户时凭省、市教委或省、市大分办、劳动局(技校生)毕业生分配《就业报到证》或《派遣报到证》,单位接受证明,入户地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和身份证大头照片二张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按市外迁入办理入户手续,需办理身份证快证的交身份证照片四张。

  

本市生源毕业不参与分配回郑入户:须持原迁出地派出所户口迁出证明,学校不分配证明,毕业证,身份证,迁移证,身份证大头照片二张,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按市外迁入办理入户手续(入户地须是该毕业生直系亲属家中)。

  

农业户口考入大中专院校要求就地农转非的:须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原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照片一张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

  

农业户口学生毕业分配要求农转非的:须持省、市教委或省、市大分办、劳动局(技校生)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派遣报到证》,单位接受证明,本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和身份证大头照片一张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需迁往市区的,就地农转非后移出。(农业户口就地农转非的,每月月底应将数字和手续报分局审核)

  

出国人员回国入户:应持出入国境有效证照、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入户地户口簿或住房证明、二张居民身份证照片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按其他增加办理入户手续。

  

退伍战士入户:须持退伍办户口入户介绍信,入户地户口簿或住房证明,原注销户口派出所

  

证明,身份证大头照片二张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按其他增加办理入户手续。

  

退伍战士异地安置入户:须持退伍办户口入户介绍信,入户地户口簿(需是直系亲属)或住房证明,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证明中需证明姓名、性别、住址、年龄、民族、身份证号或身份证办理情况,何时入伍注销户口等情况),身份证大头照片二张(身份证快证需四张照片)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按其他增加办理入户手续。

  

转业干部安置入户:须持市退伍办户口介绍信,区武装部预备役军官登记,接收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依据本人档案注明入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自谋职业的由退伍军人安置办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证明),入户地户口簿或住房证明,身份证照片二张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按其他增加办理入户手续,需办理身份证快证的交身份证照片四张。

  

刑满、解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须持释放、解教、假释、保外就医证明,入户地户口簿或住房证明,原注销户口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本人身份证,身份证大头照片二—四张,由入户地责任区民警签字后,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按其他增加办理入户手续。计划内婴儿入户:须持《生育证》(计划生育部门签发)原件和复印件,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入户地户口簿(户口簿须是婴儿父或母的)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手续。

  

计划内婴儿随父入户的:须持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未随母入户的户籍证明,《生育证》(外地《生育证》须到入户地“区计生委”审核盖章)原件和复印件,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外地《出生医学证明》须到区妇幼保健院审核盖章),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手续,入户时收缴《生育证》原件和有关证明。

  

计划外、非婚生婴儿入户:凭市局、分局的审批手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书),入户地户口簿(须是婴儿父或母户口簿),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手续。弃婴入户:凭市局的审批入户手续,《收养证》复印件,入户地户口簿(户口簿须是婴儿父或母的)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手续。户口迁往市外的:

  

1、本市居民要求户口迁往市外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本人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2、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往省外的:凭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由学校集体户口迁往市外的:凭省、市大分办、教委、劳动部门的就业(派遣)报到证和本人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参与分配由学校迁回原籍的:凭学校毕业生分配部门出具的不参加毕业分配证明(留存复印件)和本人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注销:

  

参军入伍户口注销:凭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和本人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按其他减少办理注销手续,收缴居民身份证,登记后妥善保管,待退伍入户时发还本人。

  

逮捕、劳教户口注销:凭本人户口簿和逮捕、劳教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按其他减少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出国人员户口注销:居民出国出境超过一年的,应凭出入国境有效证照、本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按其他减少办理注销手续,收缴居民身份证,登记后妥善保管,待回国入户时发还本人。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其亲属须持其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下列证明材料到死亡人员户口所

  

在地派出所户籍所在地办理死亡注销手续:

  

1、居民在医疗单位死亡的,持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火化证可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居民在家中正常死亡的,持居(村)委会或生前所在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火化证可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3、居民非正常死亡的,需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

  

注意:居民死亡注销户口的同时应缴销其居民身份证,登记造册,剪去身份证印章部位一角作废。立户、分户1、立户:因移居、分房等需申请立户的,凭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到派出所编排门牌后,办理立户手续。

  

2、分户:因婚姻变化、家庭成员变化、住房结构变化需分户的,凭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的,凭《结婚证》或离婚证明(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之间、单元房中分开居住、借住、租赁、搭建临时房等,不得分户),经派出所外勤民警审核同意后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分户手续。集体户立户

  

集体户立户的需要有固定的办公地址(自己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签订五年以上租赁房屋合同的),企业单位需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行政事业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社会团体要由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可直接到派出所提出立户申请,办理立户手续。

  

居民身份变更所需材料姓名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出生证》或出生日期差错的原因和原始凭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的,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于户籍登记工作人员疏忽或差错的,不需单位证明)。

  

5、打印变更更正申请表后交主管所长批准后报分局主管局长审批变更民族

  

公民要求变更民族的,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批准证明;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疏忽或差错的,不需单位证明)。5、打印变更更正表后交主管所长批准后报分局审批。性别变更:

  

公民要求变更性别的,需持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省级以上医院医学证明;

  

4、派出所户籍内勤打印变更更正表交主管所长审批后报分局审批。性别入错需更正的准备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16岁以下人员需监护人申请)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岁以下人员不需身份证)3、性别入错的原始证明材料;4、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5、派出所内勤打印变更更正表交主管所长审批后报分局审批。办理居民身份证所需材料指南

  

一、首次申领:年满16周岁的郑州市居民,需申领身份证的,须带本人户口簿和二张大头身份证照片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身份证申请手续,并领取居民身份证回执。二、补领身份证:身份证丢失的,应立即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失,在身份证丢失3个月后仍未找回需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须持本人户口簿、个人书面申请、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大头身份证照片二张,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补领身份证手续,并领取居民身份证回执。

  

三、换发身份证:市外迁入、变更居民身份证项目、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身份证损坏、残缺需换领新证的,须持本人持旧身份证、本人户口簿、大头身份证照片二张,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换领身份证手续,并领取居民身份证回执。

  

四、办理快证:有特殊原因需办理居民身份证快证的,须持本人户口簿、个人申请、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大头身份证照片四张,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打印《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书》后,将正联交申办人到分局户办大厅审核盖章后到市公安局身份证制证所制证。

  

五、办理临时身份证:因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尚未领到证件,需用身份证的,须在办理正式身份证以后,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大头照片四张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临时身份证申领表》后到分局户办大厅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市外迁入

  

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书;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5)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8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其他相关证明。

  

市内迁入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外迁出

  

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市内迁出

  

(一)所内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二)所间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三)跨区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

  

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

  

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二、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

  

属工作调动、招工、招干入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录(聘)用通知(或报到介绍信);调动人员登记表或录(聘)用人员审批表;录(聘)用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为被企业录(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

  

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人户的:军转干部或复退军人安置部门介绍信;随迁军转干部家属安置通知书。

  

属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入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中专、技校)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属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入户:投资人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三、引进人才

  

所需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学历和职称证书;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相关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四、亲属投靠

  

新生婴儿入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婴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婴儿父母的结婚证书;准生证或生育证(其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凭证)。

  

夫妻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父母子女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夫妻同时迁入的还应出具结婚证书;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还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的未婚证明。

  

近亲属投靠:出具法定监护(抚养)人丧失抚养能力或病故伤亡证明和与被投靠人确立监护(抚养)关系的公证书

  

高校毕业生

  

一、户口在学校的学生,假若就业单位有人事权,那么可以把户口迁移到单位集体户口,凭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单位接收证明办理入户手续;假若单位没有人事权,那么可以把户口迁移到工作城市的人才市场,就像在广州工作把户口迁移到南方人才档案户口挂靠中心;或者学生可以要求将户口迁移回原籍,凭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或者申请暂缓就业,可以将户口档案继续保留在学校两年。二、户口不在学校的学生,假若单位有人事权,那么可以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一、核准条件

  

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或回原籍者。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派遣报到证》(复印件)

  

2.市人才交流中心、市劳动部门或市教育局出具的《入户证明》

  

3、《户口迁移证》(回原籍入户者需原户口本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如在院校未领证者,需有院校的相应证明;如遗失证者,需办理报失手续)

  

5.在本市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接收单位的证明及入户《户口籍》。

  

结婚迁移

  

办理前提:带齐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一、到要迁入地方的居委会写接收证明;

  

二、到迁入的镇计生办写证明;

  

三、到迁入当地派出所领表填表,再由教导员批字;

  

四、到县户政府批字(要写一份入户申请的);

  

五、到迁出的居委会写迁出证明;

  

六、到迁出的派出所注销户口;

  

七、到回要迁入的地方的派出所入户。

  

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我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而且由于落户地的不同,具体办理程序也略有差别。因此建议公民在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时,查询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的有关信息。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

  

(1994年7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实施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制度,对于保障国家户口迁移政策的顺利实施,有效地调控城镇人口机械增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完善户口登记管理的制度等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伪造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以下简称“户口迁移证件”)情况突出,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影响了户籍管理工作。为了严密和加强户籍管理,堵塞漏洞,促进管理手段现代化,保障户口迁移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安部决定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口迁移证的使用范围是:凡常住人口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系指户口登记机关管辖的地区)的,均应使用户口迁移证,其中大中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是否使用户口迁移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决定。

  

户口准迁证的使用范围是:凡跨市(系指市区,下同)、县范围的户口迁移;同一市、县范围内,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特定地区;由农村迁往城镇;由大中城市郊区迁往市区,一律使用户口准迁证。对高等院校录取和分配学生,军人复员、转业,出境人员回国,劳改人员被翻放和劳动人员被解除劳动教养等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二、对需要办理准迁手续的户口迁移,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只使用户口迁移证的户口迁移,如发现问题,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与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沟通有关情况。

  

三、户口迁移证由户口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0天。

  

户口准迁证由县公安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0天。

  

公民丢失户口迁移证件或者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由原签发机关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原证件予以作废。

  

四、户口迁移证件的式样和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印制。

  

民族自治地区的户口迁移证件如果加印少数民族文字,证件式样应当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五、户口迁移证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为单位统一编号,并根据所属市、县年度户口迁移数量,将户口迁移证件按照编号划段分配使用。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用简称加8位阿拉伯数码组成,空位补“0”。如广东省户口迁移证编号范围为“粤迁字第00000001号”至“粤迁字第99999999号”;广东省户口准迁证编号范围为“粤准字第00000001号”至“粤准字第99999999号”。

  

六、户口迁移证件保存期限为5年。

  

七、公民申领户口迁移证件,应当交纳证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1]价费字240号)的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会同省级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工本费核算办法制定。

  

八、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户口迁移证件的运输、保管、使用、销毁等项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清理,严防丢失、被盗。

  

凡过去有关户口迁移证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户口迁移证式样(略)

  

二、户口迁移证填写和使用说明(略)

  

三、户口准迁证式样(略)

  

四、户口准迁证填写和使用说明(略)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1994年07月11日实施日期:1994年07月11日(中央法规)

  

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

  

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199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人事、劳动厅、局:

  

近几年伪造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以下简称“户口迁移证件”)情况十分突出,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加之原有的户口迁移证件已不适应计算机管理的需要,影响了户籍管理工作。为严密和加强户籍管理,规范办理程序,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堵塞漏洞,保障户口迁移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戾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1995年1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县、市以上(包括县、市)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干部、工人的管理权限在批准干部、工人调动工作,录用干部、招收工人,办理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期满后分配工作时的随迁家属等工作时,如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应将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通知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式样见附件)抄送迁入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凭上述材料并根据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签发户口准迁证,供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及随迁家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使用。

  

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附件: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填写说明(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日

  

发布部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发布日期:1994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1994年12月10日(中央法规)

  

公安部商业部

  

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

  

(1992年5月16日公通字〔199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粮食(商业)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称《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在本市、县范围内收养一名同类户粮关系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后,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二、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跨市、县范围收养一名同类户粮关系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报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三、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收养人凭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后,报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四、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城镇居民从农村收养一名不满14周岁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收养公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县公安机关审核,报地、市公安机关按照“农转非”有关规定办理。

  

五、粮食部门凭收养人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凭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及公安机关的入户证明,依照粮食供应关系申办或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粮食供应关系手续。

  

六、对不满14周岁的被收养人,经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凭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将被收养人的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至送养人户口所在地,恢复原户粮关系性质。

  

七、各级公安、粮食部门在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广泛宣传《收养法》和户籍管理、粮食供应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加工作透明度,简化手续,方便群众,防止不正之风。

  

八、各级公安、粮食部门在办理被收养子女户口、粮食供应关系迁移工作中,应当依法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的,除依据有关左边法律右边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将被收养人户口、粮食供应关系迁回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恢复原户粮关系性质。

  

发布部门:公安部/商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2年05月16日实施日期:1992年05月16日(中央法规)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

  

(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

  

(2000年4月13日教学〔2000〕9号)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用章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起,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必须盖学校公章,不再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新生持录取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普通高等学校在学校所在地办理新生集体户口落户手续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将本通知转发至县公安局。

  

1991年原国家教委、公安部和原商业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等手续的通知》(教学〔1991〕20号)即行废止。

  

发布部门:教育部/公安部发布日期:2000年04月13日实施日期:2000年04月13日(中央法规)雪海制

  

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时,可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不必再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但是,办理其他户口事项仍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需出示以下证明: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迁入的提供《结婚证》;迁入人(16周岁以上)两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光纸黑白大头标准照片。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提供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提供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对本市居民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应查验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

  

北京户口迁移手续:

  

一、出生申报

  

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之内到办证中心办理户口申报手续,并随带父母亲户口簿,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婴儿因故未按要求及时申报的,按补申报手续办理。由其父母写出申请报告,说明未及时申报原因,送交办证中心主任审核后方可办理申报手续。

  

二、立户、分户、并户

  

1、市区移居,原则上户口落常住地,凭房产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身份证标准照及相关证明,就可直接由办证中心当场办理。

  

2、非市区迁入:除市内移居应提供的证件外还需提供迁移证、准迁证等材料。

  

三、变更更正

  

本人写申请报告。未成年的由父母申请,提供原始依据和有关材料(如出生证、免疫证、毕业证书等),由办证中心直接受理。变更姓名、出生年月或民族,需报中心主任审批。

  

四、非农户口办理

  

l、调动:市内凭身份证、调令复印件、迁移证、调入单位证明等到办证中心办理,随带户口簿(集体户口册)、标准照一张。如有随迁人员则应先办理准迁手续;

  

市外凭人事局、教育局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商调函、身份证、交款发票等办理准迁手续。

  

2、顶职、招干、招工类:市内凭本人身份证、新招工人录用通知书或招工招干文件、迁移证等办理,随带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册、标准照一张;

  

市外凭新招工人录用通知书、双方身份证明及退休证等证明办理准迁手续。

  

3、夫妻分居要求迁入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市内凭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失业证、户口簿、粮卡或户粮关系证明办理准迁手续;市外的则还应提供迁移人父母亲的户粮证明或迁移人92年前属非农的证明材料或农转非的原始依据。

  

4、年老投靠子女,应有迁入人子女分布情况证明或人事档案中关于家族成员情况的复印件,属离退休干部、职工,需提供离退休证。

  

五、农业户口迁移

  

1、市内迁入稠城镇的可凭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申请迁移理由的相应证明(如婚迁应提供结婚证)到办理中心办理准迁手续。

  

2、外县市迁入稠城镇的应具备双方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有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盖有户口专用章)或户口簿,申请迁移理由的相应证明(如婚迁应提供结婚证)到办证中心办理准迁手续。如迁入市农村的还应提供迁入地户口管理机关签署意见的《市外户口迁入呈批表》。

  

六、随军家属类户口

  

分二种情况办理。第一种是军队干部家属子女是非农业户口,凭以下材料直接向办证中心申请办理。有工作单位的:(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2)商调函;(3)市人事局的落实户粮关系通知书。无工作单位的;(1)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的批准表;(2)提供失业证;(3)家属子女在原籍的户粮证明。

  

第二种是军队干部家属子女属农业户口的,经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向办证中心申请,材料要求: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审批表及相关证明(副营级以上需有部队命令复印件,军龄十五周年需有入伍登记表复印件),家属子女的户籍证明。

  

七、复员、退伍军人落户

  

复员、退伍军人凭组织部或劳动人事局发的《干部介绍信》、《落实户粮关系通知书》或安置办的《军队转业、志愿兵、退伍军人办理粮、户介绍信》直接到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需随带家庭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册、安置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照二张。

  

八、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毕业分配户口

  

入学:1、学生凭《入学通知书》或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出的户口准迁证到办证中心办理迁出手续,随带户口簿、身份证。2、凭迁移证、《入学通知书》到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随带集体户口册、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标准照二张。

  

毕业分配:先到市人事局或市教委报到,再凭户口迁移证、《落实户粮关系通知书》或《托管证》、接收单位证明到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带家庭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册、身份证标准照二张。

  

九、居民领养子女申报户口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市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局审批后,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十、申请家属、子女农转非户口

  

申请人直接向办证中心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申请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需写明申请人及家属子女基本情况,申请农转非的主要理由。

  

2、申请人及家属子女户籍证明(户口登记机关),非农业人口需提供粮食供应证明(粮管所)。

  

3、未落常住户口的出具出生证明。

  

4、十六周岁以上农转非对象,如在校读书,需有班主任及校长签名的学校证明。

  

5、离婚后一方申请子女农转非的,应提供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明书,另一方已再婚的提供再婚证明书。

  

6、配偶死亡申请子女农转非的,应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死亡注销证明。

  

7、其它相应的材料。如世居居民子女农转非,还应提供申请人父母亲户粮证明。

  

十一、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户口

  

户口迁移说明

  

本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为辽宁大学??年入学,??年毕业学生,经本人确认,现申请将户口迁至????????????,迁移地址准确无误,特此说明。

  

????????????签字:

  

????????????2016年?月?日

  

二、关于夫妻分居落户政策的问题

  

配偶居住农村,身体有病,生活难以自理以及投靠人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的,可申请迁往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结婚证、个人申请、双方单位证明(没有单位的应出具乡、镇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双方户口复制件,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优先解决。投靠人原系非农业户口的,由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审批。投靠人原系农业户口的,要纳入现行“农转非”计划管理,由地、市公安机关审批。连续居住时间从办理暂住登记时间算起。

  

2、七县非农业户口迁入需具备投亲、婚迁、居住、引进人才、招商引资等条件。

  

所需手续:持①书面申请,②迁出地和迁入地户籍证明,③结婚证原件、复印件,④房产证原件、复印件,⑤计划生育等相关证明。

  

办事流程:填写《非农业户口迁入审批表》,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分县局审批,签发户口准迁证。

  

第二十五条户口迁移一、夫妻投靠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二)办理步骤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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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

  

索引号:

  

AB-GAJ-ZHXX-2011-031

  

  

市公安局

  

公开日期2011-07-21关键词

  

公开目录综合信息文号同公(户政)字[2007]10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各分、县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户籍管理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依据国务院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实际,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规范以下户籍管理制度,请各分县局遵照执行。

  

一、出生登记。

  

以1998年7月22日为界,之前出生的婴儿,随母登记上户,之后出生的婴儿,随母随父均可登记上户。父母双方均为市辖区非农业户口的,婴儿必须随母落户。办理出生登记,应持以下证明:父母双方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父母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证明;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以下情况还需出具:

  

1、婴儿母亲系驻同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持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计划生育证明。

  

2、按照左边法律右边规定公民收养弃婴和他人送养婴儿的,要求随养父或养母申报出生登记的,需持养父母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养父母双方的户籍证明,养父母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出具的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此外,以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为界,之前收养的还需出具《收养公证书》原件、复印件,之后收养的需持《收养证》原件、复印件办理。

  

3、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定生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需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婴儿父母双方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婴儿父母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山西省再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落户同时提供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明。

  

4、出国人员所生子女回国落户所需手续:持父母申请书、子女的国外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办理。夫妇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应准予落户;夫妇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应准予落户。

  

办事流程:填写《新生儿上户审批表》,当年出生为一胎的,由派出所直接审核落户;98年7月22日以后至2003年8月7日以前随父上户、出生超过一年或二胎以上的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分县局审批。

  

二、注销户口。

  

1、死亡注销户口,持火葬场、医院或单位和(居)村委员会的死亡证明直接到派出所办理。

  

2、出国、出境定居或加入外国籍注销户口,持本人申请、境外定居证明和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员会的证明直接到派出所办理。

  

3、失踪人员注销户口持法院(宣告失踪)裁定和亲属书面申请直接到派出所办理。

  

4、参军注销户口的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居)村委员会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上述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时,需收缴销户人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此外,根据2004年5月12日《山西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措施100条》精神,取消对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和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三、迁入。

  

1、农业户口迁入需具备投亲、婚迁和有居住条件迁入三种。所需手续:投亲的只限于直系亲属投靠,需持双方户籍证明、(居)村委员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迁的还需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有居住条件迁入的还需持房本原件、复印件。

  

办理流程:申请人需填写《农业户口迁入申请表》,双方(居)村委员会、派出所加注意见,本县(区)农业户口迁入由分县局审批后签发县区内农业户口准予落户证明;跨县(区)农业户口迁入由分县局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七县非农业户口迁入需具备投亲、婚迁、居住、引进人才、招商引资等条件。所需手续:持书面申请,迁出地和迁入地户籍证明,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复印件,计划生育等相关证明。

  

办事流程:填写《非农业户口迁入审批表》,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分县局审批,签发户口准迁证。

  

3、工人、干部工作调动

  

①组织部管辖干部调动所需手续:户籍证明,《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加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干部调动审批落户介绍信》并加注组织部意见和加盖组织部干部调配专用章。

  

②人事局管辖干部调动所需手续:户籍证明,《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分别加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以人事局干部调配专用章。

  

③劳动局管辖的工人调动所需手续:户籍证明,《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分别加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和加盖公章,劳动局出具的《大同市工人调动(转移)审批表》并加盖工人调配专用章。

  

④铁路职工调动所需手续:户籍证明,太原铁路分局劳动工资科出具的《跨地区调入工人落户证明》并加盖劳力调剂专章,调令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分别加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

  

⑤邮政、电信系统职工调动所需手续:户籍证明,邮政、电信系统出具并加盖本系统公章的《调入工人落户证明》,调动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加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⑥军转干部家属(工人、干部)调动所需手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加盖调出调入单位意见和加盖公章以及市劳动局调配专用章,原随军批示表复印件,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原件、复印件。

  

以上各类“工作调动”户口的办理,除分别具备上述手续外,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可随父迁移,需持本人和未成年随迁子女户籍证明,凡系超计划生育者,需持计划生育证明,手续齐全后,七县由县局审批后并签发户口准迁证,四区(包括开发区)的由市局户政处审批后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4、退伍义务兵落户所需手续:部队签发的《士兵退出现役证》,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市、县(区)民政局安置办开具的户口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5、转业志愿兵落户所需手续:部队签发的《士兵退出现役证》,市、县民政局给公安机关下达的文件和安置办开具的户口介绍信,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

  

6、军队转业干部落户所需手续:市、县人事局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落户介绍信,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转业证,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

  

7、已落实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落户所需手续:毕业学校签发的《毕业生报到证》,本人的户口迁移证,市、县计划委员会开具的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户口通知,接收单位填写的大中专毕业生花名表并加盖接收单位公章,直系亲属的户口薄、单位集体户口薄或本人的房本。

  

8、未落实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所需手续: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用微机打印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户籍员手章),毕业学校签发的《毕业生报到证》,本人的户口迁移证,直系亲属的户口簿或本人的房本。

  

9、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落户所需手续:毕业学校签发的《毕业生报到证》,市劳动局开具的《大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派遣技工学校毕业生通知书》,接收单位出具的《技工学校毕业生花名表》并加盖接收单位公章,直系亲属的户口薄、单位集体户口薄或本人的房本。

  

10、未落实单位的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凡入学前为我市常住人口)手续:市劳动局开具的《大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派遣技工学校毕业生通知书》,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用微机打印,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户籍员手章),毕业学校签发的《毕业生报到证》,本人的户口迁移证,直系亲属的户口簿或本人的房本。

  

11、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落户所需手续: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本人入学注销户口证明,恢复原户口。

  

12、大中专院校入学招生所需手续:市计委文件《关于XX学校200X年新生转迁户口的通知》,学生花名册,学生的户口迁移证;技校招生为农业人口的还需持指标卡,到市局户政处审批,签发户口准迁证。

  

13、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落户所需手续: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毕业学校签发的《毕业生报到证》。

  

14、劳改释放人员落户所需手续:劳改单位签发的刑满释放证明书,原户口派出所出具销户证明,并经所在县区公安(分局审查加注意见。

  

办事流程:以上4-14项,四区(包括开发区)的农业人口在本区办理,非农业人口到市政务审批中心办理,七县的均在本县办理,统一签发准予落户证明。

  

15、办理全市“农转非”和四区(包括开发区)“非迁非”的需持市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四、迁出。

  

1、持迁入地户口准迁证,户口簿,(居)村委员会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登记。

  

2、大中专学生迁移户口,招生的需持录取通知书(毕业的需持报到证;退学的需持学校证明),户口簿,七县的还需持(居)村委员会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五、移入移出。

  

1、本县区的非农业家庭户口移入移出需持房产证,户口簿,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到移入地派出所办理网上迁移。

  

2、四区(包括开发区)跨区的非农业人口移入移出需持房产证,户口簿,结婚证,由迁入地派出所出具联系信,迁入地分局在联系信一联上审批后到迁出地派出所签发户口迁移证并留存联系信二联,然后持联系信一联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六、变更、更正。

  

1、变更更正姓名。对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乳名改学名、因父母离异更名、被收养人更名、再婚子女更名、同校(同班)学生重名等多种原因,确需更名的,应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证明等相关材料,其中再婚子女愿意随继父姓的持公证书。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所在分县局审批后予以更改。

  

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确需更名的,需持本人申请,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准予变更证明,人事档案等涉及更改姓名的原始资料复印件,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由经派出所核实,报所在分县局审批后予以变更。

  

对正在受侦查、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被羁押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2、公民申请变更民族。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其民族成份,在年满18周岁以前由其父母商定;18周岁以上不满20周岁的,可本人自己决定。凡依照规定申请变更民族的,持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市、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准变更民族的意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所在分县局审批后予以变更,年满20周岁以上的,不予变更民族。

  

3、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持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或实施变性手术证明,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加注意见。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所在分县审批后予以变更。

  

4、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公民的出生日期,原则上不能更改。但是,确因有误的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是单位和学校的职工、学生的,需由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提供档案中的记载依据及学校证明,原始出生证、户口迁移证或原始户口底簿复制件和造成差错的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所在分县局批准后予以更改。

  

对曾由本人(含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更正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更正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更正过出生日期,重新提出申请将更正了的出生日期再次更正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5、户口动态项目变更。申请变更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职业等一般户口登记项目的,申请人或户主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申请人的学历证明、结婚证、单位证明、工作证、职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可直接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6、新立户口。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需持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

  

七、适用于户口补录的户口。

  

户口补录的对象是户口移交、信息录入、清理纠错、系统升级等过程中丢失、漏录、注销人员的户口登记。户口补录分为错误注销恢复户口、漏录人员补录两种情形。

  

(一)错误注销恢复户口

  

在清理纠错等过程中错误注销,但在人口信息系统的迁出、死亡等模块中可以查询到注销信息的人员。

  

所需材料:《恢复户口审批表》;派出所打印并出具迁出、死亡注销证明,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办理。

  

办理流程:填写《恢复户口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派出所核实,报分县局审批后,持《恢复户口审批表》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恢复模块办理。

  

(二)漏录人员补录户口

  

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没有登记;错误删除无法恢复户口的。

  

漏录补录所需材料:《补录户口审批表》;原始户口底簿,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由公安机关签发的其它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办理流程:填写《补录户口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派出所调查,经分县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后,持《补录户口审批表》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补录模块办理。

  

八、具体要求。

  

1、各县区及基层派出所一定要按照上述户口管理规定,严格制度、严肃纪律,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态度,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各分县局每季度要深入派出所进行一次户口工作检查,市局每半年抽查一次。工作中如遇到政策性和复杂、疑难问题,要逐级书面报告请示,不得擅自作主、各行其是。如发现违规操作等问题,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3、各县区要不断加强队伍廉政建设,公开办户程序,提高干警素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杜绝违法乱纪现象发生。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户口迁移证明

  

证明

  

xxx派出所:

  

兹证明xx,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现已被我公司录用,因生活需要,须办理户口迁移相关事宜,望贵所予以办理为盼。

  

特此证明。

  

xx公司

  

xx年xx月

  

第二篇:户口迁移证明

  

户口迁移证明

  

我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

  

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书;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5)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编辑本段如何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8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其他相关证明。

  

编辑本段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入?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证明

  

兹证明***居民(你的名字),性别,年龄,因户口未及时更换,已过期。特证明此人确为我村村民。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

  

年月日

  

户口迁移证明怎么写

  

现有本单位职工____,男,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前往你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本单位同意接收该人,并协助其办理户口在____落户事宜。特此证明...

  

第三篇:户口迁移证明怎样写

  

户口迁移证明怎样写

  

户口迁移证明怎样写

  

需审核证明材料如下:

  

1.《派遣报到证》(复印件)

  

2.市人才交流中心、市劳动部门或市教育局出具的《入户证明》

  

3、《户口迁移证》(回原籍入户者需原户口本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4.《居民身份证》(如在院校未领证者,需有院校的相应证明;如遗失证者,需办理报失手续)

  

5.在本市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接收单位的证明及入户《户口籍》。

  

迁移证明是制式的不是个人开出的

  

现有本单位职工____,男,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前往你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本单位同意接收该人,并协助其办理户口在____落户事宜。特此证明...

  

一、学生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应仔细核对迁移证上的项目是否正确无误,特别是迁移证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迁移地址”等项目上的内容应仔细核对,并核对是否有公安机关的户口专用章以及有项目错误修改后是否盖了此章。如果有错误和缺项,请不要自己擅自涂改,一定要凭相关手续和户口迁移证到保卫处办-证-中-心办理相应的项目更改,并要盖上公安机关的校对章。

  

二、学生领取迁移证后应及时到分配单位去报到并办理入户手续。切忌自己放在身上,到时户口就会成为“包包户口”。如迁移证遗失请及时到报社登记挂失,然后再申请补办。

  

三、考取研究生但还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毕业生,请凭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到保卫处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他未领到户口迁移证的学生请凭身份证及时到保卫处办-证-中-心查询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按照市公安局户籍管理系统先下后上的要求,凡户口已迁来我校的XX届毕业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包括直博生)),均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以我校的毕业生为例,如我校本科毕业生考取我校研究生的或者我校硕士生考取我校博士生(包括直博生),在毕业时先办理下户手续,与其他毕业生一样领取户口迁移证,待当年九月新生入学报到时,再将户口迁移证交保卫处重新入户。

  

五、在迁移户口过程中,如已签约落实的单位对户口迁移地址有具体要求的(限同一城市范围内),须凭单位的有效证明办理(单位的有效证明须盖有单位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确认、学院分管负责人签字盖章);其他情况,凭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证明办理。考取研究生的学生,如果录取学校对户口迁移地址有具体要求的,须凭录取学校的相关证明办理。如学生需办理相关的改派手续,请凭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改派通知到保卫处办-证-中-心办理户口的改迁手续。已落实单位后又考取研究生的学生照此办理。

  

第四篇:户口迁移证明过期

  

户口迁移证明过期

  

户口迁移证明过期

  

户口迁移证过期

  

按国家户籍管理规定,《户口迁移证》落户有效期是30天,因此,要求持有《户口迁移证》的公民必须在有效期内到迁入地办理落户。

  

对于大学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超期未办理落户,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持《户口迁移证》、就读院校开具的《报到证》或《派遣证》到迁入地的人事劳动保障局盖章;

  

2、本人写《申请书》,说明何种原因造成超期未落户的理由;

  

3、持《申请书》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即原迁出上学地)的派出所给所长审批;

  

4、所长审批后交派出所内勤电脑提交;

  

5、到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审批;

  

6、回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整个过程大约用一天时间,不需任何手续费,春节期间(除国家法定休假日外)正常上班办理业务。

  

原从农村迁到学校的户口,毕业后如没有联系到迁入单位的,户口应按时落户于原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你的户口迁移证已经作废,且由于你在按照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的规定办理户口迁移的同时,你的原户口也已注销,因此,你现在属于没有户籍的人。

  

建议你尽快持已经作废的户口迁移证,回毕业学校或学校住所地户籍管理部门,请求按照你指定的地点,为你重新开具新的户口迁移证(当然需要事先征得落入地公安机关的同意,能够为你开具准迁入证明更好),然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尽快办理落户手续。

  

可以找熟人代办。

  

过期的户口迁移证,必须重开才可以!这个步骤如下:

  

1、你拿你那张过期的和你的身份证,到你迁移证地址上主管的当地派出所开具未入户证明.

  

2、拿着未入户证明到给你开具迁移证的地方重开迁移证。

  

3、拿着迁移证和接收入户证明,去区或县公安局办理准入户通知单,就可以主管当地派出所入户了!

  

按国家户(请继续关注好..)籍管理规定,《户口迁移证》落户有效期是30天,因此,要求持有《户口迁移证》的公民必须在有效期内到迁入地办理落户。

  

对于大学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超期未办理落户,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持《户口迁移证》、就读院校开具的《报到证》或《派遣证》到迁入地的人事劳动保障局盖章;2、本人写《申请书》,说明何种原因造成超期未落户的理由;3、持《申请书》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即原迁出上学地)的派出所给所长审批;4、所长审批后交派出所内勤电脑提交;5、到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审批;6、回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整个过程大约用一天时间,不需任何手续费,春节期间(除国家法定休假日外)正常上班办理业务。

  

原从农村迁到学校的户口,毕业后如没有联系到迁入单位的,户口应按时落户于原籍。

  

第五篇:户口迁移证明怎么写

  

户口迁移证明怎么写

  

户口迁移证明怎么写

  

关于户口迁移的申请xxxxxxx(主管部门):xxx因xx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写内容),现申请将位于xxxxx地的户口迁移至xxxx地,请批准。特此申请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

  

户口迁移证

  

兹有xx,性别,名族,年龄身份证号,因xxxxx迁,户口从我所迁出,。。。。。。

  

1、子女投靠父母申请入户应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材料?

  

2、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材料?

  

3、如何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

  

4、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材料?

  

5、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入?

  

6、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出?

  

7、如何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

  

1、

  

问题:

  

子女投靠父母申请入户应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材料?

  

回答:

  

子女投靠父母申请入户应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18周岁以下由监护人代写);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5)其他相关证明。

  

2、

  

问题:

  

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材料?

  

回答:

  

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书;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5)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3、

  

问题:

  

如何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

  

回答: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6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4、

  

问题:

  

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材料?

  

回答:

  

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其他相关证明。

  

5、

  

问题:

  

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入?

  

回答: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以上所指的证明是指: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劳-改、劳教人员注销户口,持逮捕机关、劳动教养机关出具的证明;

  

〈8〉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9〉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10〉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1〉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3〉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4〉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5〉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6〉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7〉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8〉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此外,十六周岁以上者,在本市(市辖区)、本县范围内迁移的,应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交一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跨市(市辖区)、县范围迁移的,须提交二张大头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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