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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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武汉!看这一篇就够了

(落户武汉!看这一篇就够了)

  

原标题:落户武汉!看这一篇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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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落户八种方式

  

学历落户、积分落户、投靠随迁落户

  

市外迁入、市内迁移、购房落户

  

人才落户、就业创业落户

  

学历落户

  

学历落户是购房者落户武汉相对快捷方便的途径,仅对学历有所要求,也是武汉众多年轻人落户购房的首选。

  

大学毕业生落户

  

一、申请条件

  

年龄不满45周岁(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的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经教育部学历认证)毕业生,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学生落户登记类)》(必须)

  

2、《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必须)

  

3、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学校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必须)

  

4、毕业证原件(必须)

  

5、居住凭证(含自有房屋所有权凭证、租房合同或协议、借住证明、单位证明),自有房屋非本人的需提供关系凭证及房屋落户同意书(该房有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必须)

  

6、配偶及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关系凭证

  

7、业务主体人照片(申请人本人持申报户口登记表自拍照片)(必须)

  

在校大学生跨省(市)转学落户

  

一、申请条件

  

符合教育部门转学条件跨省(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落户。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在校大学生跨省(市)转学落户)》(必须)

  

2、居民户口簿或者《常住人口登记表》(必须)

  

3、转学证明(必须)

  

4、户口迁移证(省外)或者电子迁移证(省内)(必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必须)

  

  

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落户

  

一、申请条件

  

被武汉地区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学生,在校在读期间,可自愿将户口迁往院校所在地。武汉地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不迁移户口。

  

注意:

  

?新招录的普通高等学校凭招生计划文件、新生花名册、学生户口迁移凭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集中办理落户;

  

?往届生,由本人持上述材料及学校出具的在校在读证明(学校加盖公章)、招生名册(学校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身份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学生落户登记类)》(必须)

  

2、录取通知书(必须)

  

3、户口迁移证(省外)或电子迁移证(省内)(必须)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落户

  

一、申请条件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学生毕业,可以按照当地规定办理落户。

  

注意:

  

?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居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

  

?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居住地或者就业地登记为社区公共户。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落户)》(必须)

  

2、居民户口簿或者《常住人口登记表》(必须)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历认证证明(必须)

  

4、户口迁移证(省外)或者电子迁移证(省内)(必须)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必须)

  

中专(技校)毕业生落户

  

一、申请条件

  

1、武汉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或取得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招生的毕业生);

  

2、外地生源毕业生不满1年在汉就业并列入我市急需专业目录范围,本市新城区生源毕业不满2年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就业的。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学生落户登记类)》(必须)

  

2、拟落户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必须)

  

3、拟落户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必须)

  

4、《毕业证》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必须)

  

5、《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技工学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中级工以上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必须)

  

6、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凭证,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公共户落户的,提供单位证明或租房合同或借住证明。

  

7、业务主体人照片(申请人本人持申报户口登记表自拍照片)(必须)

  

学生人才集体户滞留人员落户

  

一、申请条件

  

武汉地区学生集体户、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武昌区丁字桥路110号、武昌区中南二路77号、武昌区洪山路8号)滞留超过3年以上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在汉就业创业;

  

2、在本市依法取得自有房屋;

  

3、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学生落户登记类)》(必须)

  

2、《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必须)

  

3、拟落户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必须)

  

4、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凭证,创业的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毕业证和学历证明(必须)

  

6、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7、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凭证,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公共户落户的,提供单位证明或租房合同或借住证明。

  

8、业务主体人照片(申请人本人持申报户口登记表自拍照片)(必须)

  

大中专院校学生肄业/退学或开除学籍落户

  

一、申请条件

  

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可以申请回原籍办理落户。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大中专院校学生肄业、退学或者开除学籍落户)》(必须)

  

2、居民户口簿或者《常住人口登记表》(必须)

  

3、肄业、退学、开除等证明件之一(必须)

  

4、户口迁移证(省外)或者电子迁移证(省内)(必须)

  

2021年武汉大学生落户流程和入口

  

大学生落户可在拟落户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现场办理或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具体内容:落户武汉!Soeasy!符合这些条件轻松办理落户!)

  

网上办理?湖北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大学生落户流程

  

第一步,进入官方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注册登录账号;

  

第二步,在首页下方,点击“办事”;

  

  

  

第三步,点击“大学毕业生落户”,查看办理条件以及申请材料后,点击右上角的“申报”,即可开始申报;

  

  

第四步,选择办理的区域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资料,选择办理方式(窗口办理或邮递服务)即可确认提交;

  

  

  

第五步,最后确认事项后,等待短信确认即可。

  

  

通过审核——短信样式

  

  

未通过审核——短信样式

  

  

就业创业落户

  

2021年9月,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落户政策相关条件的实施意见》,武汉落户政策再放松!

  

申请条件:

  

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35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新城区、开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且在新城区、开发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还需办理配偶、子女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具体内容:抢人大战升级!武汉落户政策再次放松!规定年龄内社保满半年就可以申请!)

  

积分落户

  

2021年7月,武汉市发布《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告。

  

相比2019年版《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2021年版《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发生以下9大变化。

  

  

(具体内容:最新!武汉积分入户放松!申报时间增加,无学历落户更容易!)

  

投靠随迁落户

  

一、中心城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一)办理条件

  

1、被投靠方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常住户口;

  

2、夫妻登记结婚满1年;(具体内容:抢人大战升级!武汉落户政策再次放松!规定年龄内社保满半年就可以申请!)

  

3、夫妻双方或父母、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4、还需办理子女随迁落户的,随迁子女应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双方手写签名);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

  

4、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已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需提供未婚声明及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

  

6、随迁子女关系不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出生医学证明》。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或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国内有资质翻译公司的翻译件)。

  

(3)人事档案履历表。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4)亲子鉴定。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需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投靠人再婚随迁有抚养权子女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子女抚养权变更文书、公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并向分局呈报;

  

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二、新城区、开发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一)办理条件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常住户口;

  

2、夫妻登记结婚;

  

3、夫妻双方或父母、子女在新城区、开发区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4、还需办理子女随迁落户的,随迁子女应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双方手写签名);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

  

4、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已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需提供未婚声明及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

  

6、随迁子女关系不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出生医学证明》。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或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国内有资质翻译公司的翻译件)。

  

(3)人事档案履历表。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4)亲子鉴定。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需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投靠人再婚随迁有抚养权子女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子女抚养权变更文书、公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并向分局呈报;

  

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三、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一)办理条件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投靠人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

  

3、投靠人为退休或无业人员(父母双方均退休,一人年龄达到标准,另一人可随迁入户);

  

4、投靠人在原户籍地无其他子女(原本市户籍人员除外);

  

5、投靠人或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双方手写签名);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退休证或无业证明;

  

4、投靠人原户籍地无其他子女情况证明件(包括投靠人原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原本市户籍注销证明;

  

5、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父母同时投靠或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父母子女关系不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被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子女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

  

(4)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并向分局呈报;

  

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四、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一)办理条件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3、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的自有房屋。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户籍窗口领取,父母手写签名);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随迁子女已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需提供未婚声明及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

  

4、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子女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4)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并向分局呈报;

  

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市外迁入、市内迁移落户

  

一、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落户

  

(一)办理条件

  

1、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的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有自有产权房屋;

  

3、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参加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1年以上;(由2年调整为1年)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自有产权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2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分局审核后,向市局呈报;

  

4、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派出所、分局、市局各5个工作日。

  

二、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开发区落户

  

(一)办理条件

  

1、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的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有自有产权房屋;

  

3、申请人在开发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参加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1年以上;(由2年调整为1年)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自有产权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连续2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三、开发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落户

  

(一)办理条件

  

1、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的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有自有产权房屋;

  

3、同户的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自有产权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

  

2、窗口民警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四)办理期限

  

材料准确齐全当场办理。

  

四、非本市户籍人员迁入新城区、开发区落户

  

(一)办理条件

  

1、非本市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3、申请人在新城区、开发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参加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2年以上;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明(件)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2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4、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5、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派出所申报;

  

2、派出所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并向分局呈报;

  

3、分局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五、新城区、开发区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落户

  

(一)办理条件

  

1、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武汉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辖区的农村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乡镇(街道)工作(包括自主经营);

  

3、申请人在新城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有合法自有房屋。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用工单位、街道(社区)出具的从业证明;

  

4、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落户地所在派出所申报;

  

2、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向分管所长呈报;

  

3、派出所分管所长审核批准后,由户籍窗口办理。

  

(四)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购房落户

  

武汉买房落户政策中将中心城区和远城区分为两个不同类别,每种类别的入户条件有所不同。

  

中心城区

  

在中心城区(含两开发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的,本人及配偶、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未婚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注意:

  

1、商品房系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上和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2、1996年10月7日以后-2008年10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其购买住房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

  

远城区

  

在新城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的,本人及配偶、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未婚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注意:商品房系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总价在20万元以上和住房面积8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

  

特别提醒:1、主城区(或远城区)购房面积及总价可累加,并可以选择主城区(或远城区)内任一住房所属区落户;2、主城区、远城区无法累加,只能区域内叠加;3、购买二手房要确定前房主是否在此房源落户。

  

人才落户

  

  

一、国家、省、市评定的高层次人才落户

  

(一)办理条件

  

湖北省“BR计划”、“武汉HH英才(战略科技人才、产业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武汉GJ”以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人才计划等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范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申请人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在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留存原件);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委相关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等证明;

  

4、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该自有房屋立户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未立户的需房主书面同意;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5、有随迁配偶、子女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民警审查,材料准确齐全现场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对提交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重复户口或重身份证号未处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发现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依法处罚。

  

(四)办理期限

  

材料准确齐全的现场办理。

  

二、中级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一)办理条件

  

1、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的人员)范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在本市就业创业1年以上;

  

3、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需自有产权房屋;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在汉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企业信息和企业在本市连续缴税1年以上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该自有房屋立户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未立户的需房主书面同意;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人才资格或职称认定时间)。

  

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一)办理条件

  

1、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的人员)范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在本市就业创业;

  

3、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该自有房屋立户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未立户的需房主书面同意;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人才资格或职称认定时间)。

  

四、高技能人才落户

  

(一)办理条件

  

1、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取得高级职业资格后在本市连续就业创业1年以上;

  

3、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就业人员提供工作岗位与高级职业资格对应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后单位在汉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经营范围与高级职业资格对应的工商企业信息、取得高级职业资格后企业在本市连续缴税1年以上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关系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该自有房屋立户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未立户的需房主书面同意;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留存原件);在租或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房主书面借住证明(留存原件),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人才资格或职称认定时间)。

  

五、“四上企业”高管人员落户

  

(一)办理条件

  

1、申请人为市政府相关部门连续2年确认的“四上企业”(在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非本市户籍高管班子成员;

  

2、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3、单位连续缴纳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

  

4、“四上企业”在新城区申请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四上企业”在开发区申请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5、还需办理配偶、子女、父母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高管职务任职文件等证明(件)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在汉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五)办理机构

  

名称:武汉市公安局

  

地址: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武汉市民之家。

  

六、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落户

  

(一)办理条件

  

1、近3年在本市获得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农民工、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等特殊贡献者;

  

2、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3、在本市就业创业(含合伙人、个体工商户);

  

4、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领取,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模范、劳动奖章、见义勇为证书等相关认定文件及获奖证书;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应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向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申报;

  

2、户籍窗口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户口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申报户口受理单》;

  

3、市局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五)办理机构

  

名称:武汉市公安局

  

地址: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武汉市民之家。

  

此外,还有一些比较小众的落户方式,比如:随军入户、复员退伍安置入户、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入户、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随迁、留学回国人员入户、港澳台及其他国外回归人员入户等等,具体详情可咨询派出所。(相关阅读:重磅措施!总部企业高管首套自住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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