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深圳入户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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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历史遗留房产能不能过给非深户名下?)
深圳市规土委20日公布《<深圳市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临时使用办法(试行)>草案》(以下简称《临时使用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根据该办法,5年内非原村民需要临时使用其所建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应当向所在区查违办或者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提交资料,办理“临时使用备案证明”。该证明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非原村民应交回该证明,并根据《临时使用办法》或届时有效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按照《临时使用办法》,非原村民不包括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是指不具备《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深府〔2006〕105号)第四条规定原村民身份的个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的身份不属于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原特区内截止1993年1月1日、原特区外截止2003年10月29日)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需要强调的是,以非法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未经批准建设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包括建成后已实际分割转让的情形),不适用《临时使用办法》,将不予办理临时使用备案手续。
??《临时使用办法》规定,非原村民需要临时使用其所建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应当向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所在区查违办或者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提交资料,办理临时使用备案。这些材料包括申请书、临时使用用途、消防验收凭证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未办理临时使用备案的,不得出租;已经办理临时使用备案的,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但2014年4月1日前已就一楼、二楼临街部分办理了商事登记、符合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开业经营条件且维持经营现状的除外。
??临时使用备案证明不能以任何途径进行非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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