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深圳入户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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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超生入户新政策:每超生一个子女或被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
超生一个子女对父母拟分别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政府计划出资建立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综合保险制度,保障失独家庭权益。昨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市法制办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3月16日。
超生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
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也将做出调整。《意见稿》在《省条例》的规定范围内细化明确了属于超生的具体情形。提出了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的,或者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子女数的情形,均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行为。此外,对涉嫌超生,拒绝接受、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非亲子关系证据的,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可以认定为超生。
对于超生的处罚,《意见稿》拟改变之前"超生两个以上子女,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做法,规定为"每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
而针对基层计生部门在开展征收工作中,遇到许多单亲母亲无法确认子女的亲生父亲的特殊情形,《意见稿》明确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另一方无法查实的,按查证属实一方生育子女数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生育二孩不实行审批改为生育登记
《意见稿》提出,对夫妻生育二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改为生育登记,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同时,规定符合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包括流动人口夫妻,可以到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并规定街道办可委托社区管理机构办理,为群众提供最方便的计生服务。
在计划生育的监管方面,《意见稿》规定了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人员(按男女双方生育和收养子女总数计算)户籍迁入本市手续时(随迁人员除外),应当核查申请人的计划生育信息。
政府拟出资设立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
《意见稿》还为保障独生子女家庭权益完善了相关规定。根据《意见稿》,为保障本市户籍独生子女家庭的幸福和发展,帮助独生子女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提升抗风险能力,市、区政府拟建立户籍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综合保险制度。经费由各区政府统筹解决。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意见稿》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夫妻,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按照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户籍地区政府统筹解决。
此外,为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独、独生子女伤病残),《意见稿》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计生扶助金,并规定民政部门在安排入住公立养老机构、住房和建设部门在租售保障性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帮扶、医疗机构在提供家庭医生及家庭病床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提交意见方式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3月16日前,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的"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关于"深圳法制",在"互动交流——立法意见反馈"栏目提交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79室(邮政编码:),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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